无公害食品 茶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 5017-2001
无公害食品 茶叶
2001-09-03发布
200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起草,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成银、毛祖法、刘栩、金寿珍。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茶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生产和销售的各类无公害茶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8302 茶 取样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 14876 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17332 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常规茶类 conventional tea kind
普通的绿茶、红茶、青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紧压茶、砖茶)和花茶等。
4 要求
4.1 分级
各类无公害茶叶的分级应符合产品实际执行的常规茶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规定。
4.2 基本要求
4.2.1 产品应具有各类无公害茶叶的自然品质特征,品质应正常,无劣变、无异味。
4.2.2 产品应洁净,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
4.2.3 不着色,不添加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和香味物质。
4.3 感官品质
各类无公害茶叶的感官品质应符合本类本级实物标准样品质特征或产品实际执行的常规茶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品质要求。
4.4 理化品质
各类无公害茶叶的理化品质应符合产品实际执行的常规茶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规定。
4.5 卫生指标
各类无公害茶叶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无公害茶叶的卫生指标
项目
指标mg/kg
4.6 净含量允差
定量包装规格由企业自定。单件定量包装茶叶的净含量负偏差见表2。
表2 净含量负偏差
净含量m
负偏差(净含量的百分比)
负偏差g
5 试验方法
5.1 取样 按GB/T8302规定执行。
5.2 卫生指标的检测
5.2.1 铅检测,按GB/T5009.12规定执行。
5.2.2 铜检测,按GB/T5009.13规定执行。
5.2.3 六六六、滴滴涕检测,按GB/T5009.19规定执行。
5.2.4 三氯杀瞒醇、氰戊菊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和溴氰酯检测,按GB/T17332规定执行。
5.2.5 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按GB14876规定执行。
5.2.6 乐果、敌敌畏、杀螟硫磷和喹硫磷检验,按GB/T5009.20规定执行。
5.3 净含量检测
用感量为1 g的秤称取去除包装的产品,与产品标示值对照进行测定。
5.4 包装标签检验
按GB7718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均应以批(唛)为单位,同批(唛)产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应一致。
6.2 交收(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交收(出厂)前,生产单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出厂).
6.2.2 交收(出厂)检验内容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和包装标签。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 申请无公害食品标志或无公害食品年度抽查检验;
-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3.2 型式检验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6.4.2 凡劣变、有污染、有异气味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 交收检验时,按6.2.2条规定的检验项目,其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4 型式检验时,技术要求规定的各项检验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唛)产品中重新按GB/T8302规定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 标志、标签
7.1 标志
无公害食品茶叶的包装上应有无公害食品专用标志,具体标注方法和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7.2 标签
无公害食品茶叶的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8.1.1 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气味,不影响茶叶品质。
8.1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能保护茶叶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1.3 包装用纸应符合GB11680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规定。
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昧、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异气昧、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3 贮存
产品应贮于清洁、干燥、阴凉、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仓库周围应无异气污染。
注:不完全版本,摘录自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
标准号:NY 5017-2001
茶叶是碎的茶叶衍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