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关于印发《合江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江县农业农村局合江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江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1〕124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的意见》(泸市府发〔2020〕8号)、《泸州市农业局 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农函〔2021〕20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合江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江县农业农村局 合江县财政局
2022年2月9日
合江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的意见》(泸市府发〔2020〕8号)要求,围绕优势农业产业发展,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五良”融合为牵引,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着力解决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关键环节机械化问题,促进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机具和范围
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以四川省确定选取的15大类39个小类133个品目为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
享受中央补贴的机具必须是四川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籽收获机等6种机具品目,出厂时须通过农机二维码系统生成并制作金属材质的二维码标牌,装配能与四川省农机化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的物联网终端(农机定位终端)设备,均须固定在机具的明显位置。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资金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资金。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县。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对于户籍不在我县的,在我县开展农业生产的个人,不予补贴;若在我县成立了农业生产组织,则可通过其对公账户进行兑付补贴。)
(三)补贴标准。
1.中央财政补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品目分档的补贴额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测算发布并导入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为准。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试点产品的单机(套)补贴限额原则上按上述标准执行。
2.县级累加补贴:单台中央补贴额在600元及以上的机具以及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补贴额与建设规模相关项目单台(套)中央补贴总额在600元以上的按中央补贴额的20%确定县级累加补贴额,单台中央补贴额在600元以下的机具不再确定县级累加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和县级累加补贴总额比例不超过购机发票价格的40%,超过部分在县级累加补贴中进行相应扣减。
发现具体产品中央财政补贴比例超过购机发票价格40%时,有关镇(街道)应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汇报并及时组织调查。情况属实的,县农业农村局要在第一时间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冻结,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向市农业农村局汇报后再视情况进行处理。
凡享受了其他财政项目补助资金购置的农机具,原则上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补助。
各镇(街道)要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补贴等方面。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0〕640号)和《合江县农业农村局 合江县财政局 合江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关于<合江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合农函〔2020〕89号)执行。
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按省农业农村厅对补贴产品选定、分档和测算补贴额后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于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建立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在县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办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保障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县农业农村局督促各镇(街道)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等工作,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各镇(街道)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积极推广应用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镇(街道)要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按要求及时、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贯彻落实部、省、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或方案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开展监管,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1.合江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2.合江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合江县购机贷款贴息试点操作要求
4.合江县农机购置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1
合江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
操作要求
一、基本原则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出具给购机者的发票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二、操作流程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累加补贴的机具品目和档次。
(二)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籽收获机等6种机具品目鼓励通过农机化服务平台申请补贴。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购机者自主向户籍地或承包地所在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经办机构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在补贴申请表和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加盖印章,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申请资料。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经办机构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为加强对大额、多台购机的有效监管,我县在办理服务系统中,将同一购机者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上限设置为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25万元),将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上限设置为10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20台)。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补贴额与建设规模相关项目,采取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可先申请补贴资格,以便预留资金,此类机具同一购机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置台(套)数不设上限。
(三)审验公示信息。各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机具,应于13个工作日内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和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公开公示信息。重点对补贴额较大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进行核验监管。
(四)兑付补贴资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兑付给个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兑付给购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过对公账户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农业农村部门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附件2:
合江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9个小类133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1.7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筑埂机
1.2.4铺膜机
1.2.5联合整地机
1.2.6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水稻直播机
2.1.7精量播种机
2.1.8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辣椒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花生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7.2搂草机
4.7.3打(压)捆机
4.7.4圆草捆包膜机
4.7.5青饲料收获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干燥机械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5.2.3油菜籽烘干机
5.3种子加工机械
5.3.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干坚果脱壳机
6.5.2剥(刮)麻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4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5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水帘降温设备
15.2.2热水加温系统
15.2.3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4旋耕播种机
15.2.5大米色选机
15.2.6杂粮色选机
15.2.7秸秆膨化机
15.2.8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9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0沼气发电机组
15.2.11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2茶叶输送机
15.2.13茶叶压扁机
15.2.14茶叶色选机
15.2.15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16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7秸秆收集机
15.2.18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附件3:
合江县购机贷款贴息试点操作要求
一、试点内容
在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购置中央补贴额1万元及以上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粮食烘干机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购机贷款贴息。
二、贴息对象和贴息标准
(一)贴息对象
贴息对象为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试点前通过银行贷款购机,仍在正常还款期间的,同等享受贴息政策。已享受省级财政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或在贴息时限内获得其他财政贴息的项目不得再申报。
(二)贴息标准
按照一年期基准利率的7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银行贷款不予贴息,贴息金额每户每年不超过10万元。计息金额为购机总款扣除农机购置补贴后的贷款金额。计息时间最高为12个月,低于12个月的按实际时间计算。
三、资金渠道及规模
(一)资金渠道
试点资金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资金规模
在优先兑付农机购置补贴前提下,购机贷款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我县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2021年全县购机贷款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14.9万元。
四、操作流程
采取贷款购机、贴息申请、审核兑付的工作流程,鼓励全程引进农业担保公司参与试点工作。
(一)贷款购机
购机者直接向银行提出申请贷款购买农机具,由银行直接发放贷款。
(二)贴息申请
贷款购机者向所在地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经办部门提出购机贷款贴息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收复印件);2.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和还款证明,贷款购机的贷款资金直接由银行划拨销售方账户(收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银行印章);3.申请贴息者的社保卡或者对公账户(收复印件);4.如实填写《合江县农机购置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4)。镇(街道)审核后再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审,并录入四川省农机化服务平台。
(三)审核兑付
县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复核购机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并及时兑付。
五、实施管理
(一)及时公开信息。各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我县购机贷款贴息操作要求、资金规模、贴息标准、操作程序等信息。
(二)加强审核监管。各镇(街道)要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纪律,加强审核监管。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按规定给予处理。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镇(街道)农机购置补贴经办部门要严格审核,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备注:提交申请表时,同时提交贷款购机者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信用代码、购机贷款合同、银行贷款本息偿还流水单、农机购置凭据及农机牌证、对公账户或社保卡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