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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行政复议案引发的思考
2021-02-25 11:18:21热度:165°C
200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申请人(该县某茶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两个问题:一是部分茶叶超保质期;二是部分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对该茶叶予以登记保存(期限7天,保存地点为该县局)。经立案调查,完成机构: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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