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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山东茶鹿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22-05-01 06:47:59热度:60°C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王坤

4月26日,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泰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孙岱峰副院长通报了全市法院2016年—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关情况,介绍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重点工作。发布会上还发布了十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市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大力推动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格局;不断拓展沟通交流,加强全省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2016年—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90件,审结1902件,相关案件被评为“全省法院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项目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使用“茶鹿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茶饮专卖店的招牌与名称,并约定原告每年支付被告品牌服务管理费2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违反约定收取原告押金10000元及品牌使用费39800元并多次要求原告交纳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多项费用。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反诉要求判令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反诉原告的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被告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原告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收取原告加盟使用费为目的而签订的协议,能够认定本案双方所签的协议符合上述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构成要件,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法律赋予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约权。原告在支付加盟费等各项费用后,一直未着手实施涉案协议,没有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原告给被告发出解除项目服务协议书通知,应确认双方的协议已经解除。因涉案协议未实际履行,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加盟费、押金、品牌使用费共计49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的损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驳回其反诉请求。

【典型意义】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赋予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约权。本案的处理也提醒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所参与经营的项目和商业风险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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