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颜”被判与“茶颜悦色”构成近似商标!易产生混淆误认
7月20日,南都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日前,由该院一审审理的原告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茶悦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洛旗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维持一审结果,判决“茶颜”与“茶颜悦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据介绍,第号“茶颜”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由广州凯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咖啡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2019年5月,诉争商标经核准转让予广州洛旗公司。
第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由湖南茶悦公司于2014年9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甜食、小蛋糕(糕点)”等商品上。
第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由湖南茶悦公司于2017年5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饮料、茶、茶饮料、面包”等商品上。
第号“茶颜”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由湖南茶悦公司于2017年5月申请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核定使用在第30类“水果酱汁(调味料)、香兰素(香草代用品)”商品上。
2019年7月18日,湖南茶悦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湖南茶悦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湖南茶悦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茶颜”与引证商标一、二“茶颜悦色”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极为相似,构成近似商标。若将各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彼此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
此外,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湖南茶悦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洛旗公司均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以及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损害湖南茶悦公司在先著作权的认定,均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实习生 魏超豪 南都记者 吴佳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