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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落实“农林22条措施”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十)

2022-04-20 16:45:38热度:5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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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落实“农林22条措施”

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等国家部委《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根据《山东省落实“农林22条措施”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市台港澳办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供销合作社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出台济南市落实“农林22条措施”办事指南,现汇总发布。

第21条 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市农业农村局: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同等参与茶叶等农产品的标准起草

一、政策说明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省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农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征集安排,部署具体工作时,同等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积极参与,按要求填写标准项目申请书,编制标准立项草案,经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推荐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推荐上报国家和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查新、论证,或者经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推荐报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查新、论证,待批复立项后组织标准起草工作。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电    话:053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同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一、政策说明

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依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将发挥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作用,积极研究国家标准的立项、起草和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的宣贯,扶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同等开展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标准化处

电    话:0531-

第22条 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经营企业、协会合作,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

市供销社: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市供销社系统内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业务合作,销售其优质农副产品

一、政策说明

支持台胞台企与济南市茶叶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历城新合超市、莱芜赢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商河县宏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系统内规模性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业务合作,依托系统内商超企业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合作指导处

电    话:0531-

市供销社:加强与台湾同胞、台资企业的沟通联系,推动其积极参与各类农产品产销对接会,拓展其大陆内销市场

一、政策说明 

加强与台胞、台资企业的沟通联系,推动台籍茶商积极参与济南市供销社举办、协办中国济南茶叶博览会,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济台胞台企与市供销社系统内企业共同参加中华供销合作总社举办、协办的各类农产品对接会,如中国(海南)国际热带农产品冬季交易会、中国国际地理标志产品博览会等,拓展其大陆内消市场。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合作指导处

电    话:0531-

市供销社:支持台湾同胞、台湾各类农林牧协会等来济南交流参访

一、政策说明

济南市供销社在土地托管特别是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全程托管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支持台湾各类农业林牧协会组织台湾农民和农业从业者来济考察,加强双方经验交流,拓展新的合作方向。

二、咨询方式

责任处室:合作指导处

电    话:0531-

市商务局

责任处室:对外贸易处,电子商务处

电    话:0531-,0531-

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市场与信息化处

电    话: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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