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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Angelababy”商标被茶叶厂商抢注?

2022-04-11 01:03:52热度:60°C

谢邀。

关于Angelababy被某茶叶厂商注册为茶叶商标的事件,其实是“姓名权”与“商标权”关系的问题。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为人的姓名属于“文字”,所以姓名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的。

而《民法通则》第99条又了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人的姓名具有姓名权的,如不经过姓名人的许可是不可以随意使用的。但是,因为中国同名同姓的情况非常普遍,这里就涉及到在一般公众中知名度问题。例如,“赵薇”这个名字,虽然在中国不止有一个人叫“赵薇”,但是因为影视明星“赵薇”的知名度的原因使得一般公众在碰到这个名字时第一个联想到的便是影视明星“赵薇”。如果有人用“赵薇”的名字去申请注册商标,那么这个人的初衷就是借用影视明星“赵薇”的知名度来增加商品的销量,所以就损害了影视明星“赵薇”的姓名权。又如“王磊”这个名字,在中国普遍存在并且一般公众在看到这个名字时并不会联想到一个固定的人物。如果有人去申请注册“王磊”这个名字去申请注册商标,则不会侵犯他人姓名权。

但是除去姓名权除去知名度外还有一个最先产生的一一对应的问题。之前明星“黎明”因一家公司申请注册“黎明”商标而将其诉至法院,但是因为“黎明”属于一个早晨自然现象的名词,该名词出现的时间远远早于明星“黎明”的成名时间,并且一般公众在接触到“黎明”这个词汇时并不完全可能联想到明星“黎明”,也有可能联想到自然现象。因此,在上述诉讼中,明星“黎明”败诉。

综上可以看出,在Angelababy被某茶叶厂商注册为茶叶商标的事件中我们要确认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Angelababy”一词是否拥有其他在先含义

第二.一般公众在接触到“Angelababy”一词时是否会普遍联想到明星“Angelababy”

第三.茶叶厂是否是想借用明星“Angelababy”的知名度去提高自己商品的销量与知名度

经我查询发现,我个人认为,

1.“Angelababy”并非固有英文,而是臆造英文,其本身没有含义,所以目前“Angelababy”一词与明星“Angelababy”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2.因为“Angelababy”一词已与明星“Angelababy”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且明星“Angelababy”在中国大陆已经具备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已经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在接触到“Angelababy”一词时会普遍联想到明星“Angelababy”。

3.根据茶叶厂商的广告语,可以推定,茶叶厂商明确是想借用明星“Angelababy”的知名度去提高自己商品的销量与知名度。

综上,我认为茶叶厂商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明星“Angelababy”的姓名权,同时也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

石磊,知识产权农夫

PS:有关“Angelababy”是否属于姓名的问题,此处不再赘述。参考成龙原名陈港生案例。

AB是艺名,或者说是英文名,不是花名……

而且谈到作死,这才刚上路呢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并未明文规定“姓名商品化权”,但是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应当受到《民法通则》保护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对于这种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概括性规定给予保护。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司法实践(如郎朗案判决),这种合法权益不但能在商标注册中构成合法的“在先权利”,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法院予以保护。正如北京市一中院所认定的,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郎朗已成为公众人物,争议商标与郎朗的姓名极为近似,核定使用的音乐厅、现场表演等服务与郎朗广为人知的钢琴表演存在一定共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了郎朗的姓名权,同时可能降低郎朗在公众心中早已形成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值得补充的是,名人姓名代号的“姓名商品化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与名人直接相关的领域,例如艺术家周立波的姓名代号应当在演艺范围内受到保护,但不应扩展到体育赛事范围。正因为如此,Angelababy注册在茶叶商品上可以获得核准通过

参考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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