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8个茶饼没有生产者信息和生产许可证法院判零售商退一赔十
2021年4月,小军(化名)消费6224元在某茶叶零售商处购买了8个福鼎白茶紧压寿眉茶饼。之后,小军发现所购茶饼的外包装上标注了品名、类型、原料、净含量、产地、执行标准、保质期、贮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但没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也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
小军认为,茶饼属于预包装食品,但来源及生产者不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起诉要求茶叶零售商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茶叶零售商认为其销售的茶饼是村民农家茶园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属于手工古法制作,村委会和茶叶协会也出具了证明,因此茶饼在销售时无需取得生产许可证,可以退还小军货款,但小军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不应适用。
法院查明,针对双方争议的涉案茶饼属于预包装食品还是农产品,上海奉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询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国家公开发布的文件,发现:
一、茶叶初加工是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涉案茶饼标注的执行标准GB/T31751发布于2015年7月3日,该标准中对紧压白茶的定义是以白茶(白毫银针、白牡丹、贡眉、寿眉)为原料,经整理、拼配、蒸压定型、干燥等工序制成的茶品。涉案茶饼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11日。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军在茶叶零售商处购买茶饼并付款,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关于小军主张的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因茶叶零售商表示同意,对此奉贤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小军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上海奉贤法院认为,茶叶属于食品范畴,村委会和茶叶协会并非茶叶生产、销售的主管机关,故不宜以其出具的证明认定涉案茶品的性质。
根据农产品初加工以及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涉案茶品为紧压寿眉,属于紧压茶,且其制作需要经过整理、拼配、蒸压定型、干燥等特定工序,与简单的茶叶初加工明显不同,且涉案产品已经经过包装,并有净含量标识,所以涉案产品应为预包装食品。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上应当注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同时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而涉案茶饼并无以上信息,且标注的执行标准发布日期晚于生产日期,存在明显矛盾,应认为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小军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支持。
最终,上海奉贤法院判决茶叶零售商退还小军货款6224元,同时按照十倍赔偿标准赔偿小军62240元;小军退还已购的全部茶叶。
上海奉贤法院判决后,茶叶零售商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目前已经生效。
来源:周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