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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幽灵店”没有卖出过一单外卖却挣到十万余元!

2022-04-03 23:22:27热度:76°C

在我国

每天有大约6.88亿网民活跃在网络上

从衣食住行到工作学习

网络已经占据了我们大多数时间

然而与此同时

也有不少“坑”深埋在网络上

稍有不慎

就容易“掉坑”

损失金钱、声誉等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三个厦门湖里法院近期审结的互联网纠纷相关案例,提醒大家,既要加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不可心存侥幸,肆意侵权。

1

写网文

造假订阅数据 “坑”网文作者稿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8日,网络小说作家小罗(化名)与厦门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协议,独家授权其某小说作品给公司旗下的网络阅读平台使用。合作近一年后,小罗发现该公司不但涉嫌作品订阅数据造假,严重侵犯其获取作品报酬的权利,并且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协议作品更名后在其他网站提供付费阅读牟利。小罗随即通过公证处对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公证,并向厦门市湖里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原创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并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作品从网站上下架,据实支付侵权作品的报酬,依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公司则辩称,小罗单以点阅数作为计酬依据的计算方法有误,公司并未违约,并提交相关点阅数等网页截图佐证。

法院审理

       厦门湖里法院经审查认为,小罗提交的公证书中,应为小罗与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聊天记录,公司工作人员在其中陈述其曾更改网站阅读数据导致少发稿酬给小罗。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虽然为真实网页,但基于上述原因,无法证实为真实数据。而另一份公证书中,体现涉嫌侵权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提供的小说的书籍简介与小罗的小说基本相同,且简介内容中体现了小罗笔名的信息,在被告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侵权作品系更名后的作品;同时公证书中体现网站有充值方法的介绍,可证明该网站为收费阅读网站。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少发稿酬的行为,同时在未经小罗许可的情况下将协议作品更名后在其他网站提供给其他作者阅读未支付相应稿酬给小罗,被告公司的行为系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小罗有权解除协议。

       虽然小罗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考虑到被告公司在网上提供收费阅读小说必然会给小罗造成一定的损失,法院酌定小罗的该部分稿酬损失为1万元,并判处被告公司赔偿小罗稿酬及稿酬损失42032.6元,在网站上下架案涉小说作品。

2

做微商

冒充网红卖茶 “坑”网络红人商誉

案情简介

       2017年,安溪茶商郑某英从老客户牛某那里得知,曾在郑某英家族茶叶公司工作过的朱某兰在离职后冒用她的名义在朋友圈出售茶叶,并使用了郑某英家族品牌茶叶获奖的信息和照片招揽生意。郑某英遂要牛某协助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对其被人冒名销售茶叶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并于2017年9月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兰及为其供货的某茶叶店停止以郑某英的名义对外销售茶叶,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郑某英经济损失。

       围绕着使用“郑某英”的姓名进行产品销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朱某兰辩称,“郑某英”是茶业微商宣传推广中常用的假名,不指向特定的主体。“郑某英”三个字在茶叶微商宣传中是一种营销策略、模式,而不是一种商誉。

法院审理

        厦门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的复函可以证明朱某兰利用其手机号注册,并用与他人进行大量茶叶交易,交易过程中使用郑某英的名字、获奖照片,以郑某英的名义大量向他人通过快递寄送所销售的茶叶,引人误以为其销售的茶叶为郑某英所销售。朱某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行为,损害了郑某英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郑某英请求朱某兰承担停止以郑某英名义销售茶叶的侵害行为,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朱某兰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判决朱某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销售茶叶的号朋友圈内公开发布声明,消除因其擅自使用郑莲英姓名的行为对郑某英造成的影响,且朱某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某英济损失(含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8万元。同时驳回郑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3

做外卖

开设虚假店铺 “坑”外卖平台补贴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某团购网站的区域负责人高某报警称,他们网站的安监部门在核对商家交易数据时,发现厦门市湖里区有三家餐饮店于2017年5月到12月期间,均频繁出现同一个手机号一天下十几单的现象。团购网站认为是餐饮店为了钻优惠券的空子恶意刷单。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这三家餐饮店根本不存在。从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这三家餐饮店的“交易额”却高达42万元,订餐数据也像“过山车”:有时一个月上千单,有时一个月二三十单。“生意好”的时候,一个月有上千名消费者购买折扣券进行消费,而“生意不好”的时候,一个月只卖出二三十张券。这些情况都表明这三家餐饮店有“猫腻”。

       通过大量数据分析、研判,两名嫌疑人林某和林某丘被锁定。2018年1月31日,民警在湖里区一写字楼将两名嫌疑人抓获,并缴获三部手机、三张银行卡等。

法院审理

       厦门湖里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前后,林某和林某丘从群发现了“财路”——在某团购网站上虚假注册了“××小龙虾”“××海鲜饭店”“××酱大骨”三家餐饮门店,俩人先冒充店家从该团购网站上买来优惠券,紧接着再将身份转换成“消费者”,将优惠券“消费”掉。比如,俩人先在团购网站上买来“满100减10”的优惠券,再变身顾客花90元将券“使用”,下一个工作日,团购网站便会将100元打进店家账户。这样,俩人就净赚10元。为了恶意刷单,俩人还在网上找来一二百人当“刷手”,累计骗取团购网站平台补贴共计.16元人民币。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林某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了其他量刑情节后,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丘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后语:

商业模式的日渐多元化、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都使伴随而来的市场混淆行为也逐渐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态势,对市场秩序造成的破坏程度以及危害性不断加深。且由于网络存在瞬时性、可变性等特点,导致确定损失数额、固定侵权证据等十分困难,维权不易。法院审查相关侵权活动造成的损失金额时,要紧密结合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等模式特点,除了回归合同约定本身,还应注意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大量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切实维护网络消费时代合法权益。

来源:湖里法院陈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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