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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外购茶叶包装后销售能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
2022-04-03 11:02:15热度:106°C
问:
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请问我公司取得的所得能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
答: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二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因此,你公司外购茶叶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不能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