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QS”退役,“SC”登场!你想要的解读都在这里
原标题:食品“QS”退役,“SC”登场!你想要的解读都在这里
新的“sc”码,是与企业对应的唯一编码,可实现食品追溯
根据国家相关新政策,自 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新《食品安全法》早在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
★ 食品“QS”标志已逐步取消★
《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已在三年内逐步取消。
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二是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完全可以达到识别、查询的目的。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三是取消“QS”标志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 “SC”编码更便于查询溯源★
新的“SC”编号作用可不能小觑,它是与企业对应的唯一编码,便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识别查询并溯源,更方便于今后的数字化监管。
“SC”是“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后跟14个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最前面3位食品类别编码的第1位,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数字‘1’代表食品、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
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志,“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志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比如一款含乳饮料的“SC”编号为082,106代表食品编码饮料,32代表江苏,10代表扬州,02代表广陵区,说明这款乳饮料生产地址在扬州市广陵区。
此外,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改“一品一证”为“一企一证”。即同一个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取得一个许可证即可,分类许可。
此外,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改“一品一证”为“一企一证”。即同一个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取得一个许可证即可,分类许可
拓展阅读: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12个方面:
1、一企一证原则:
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取得一个生产许可证。(第4条)
2、管理部分权限增加:
可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对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7条)
3、主体资格扩大: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凡是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都可作为申请人,囊括了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第10条)
4、食品类别增加:
由28个类别增加到了31个类别,增加的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第11条)
5、申请许可的范畴扩大:
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也都包含在内。(第14条、15条)
6、许可证有效期增长:
由3年增加到了5年。(第24条)
7、许可证载明事项增多: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与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二维码等信息。(第28条)
8、许可证摆放强调正本:
食品生产者需在生产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以往并无“正本”要求。(第31条)
9、换证程序有所简化: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第37条)
10、补办证书降低要求:
以往企业需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现在可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在其它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第40条)
11、监督检查力度更强: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计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45条)必要时应当依法对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第46条)
12、法律责任更加明晰:
①许可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警告后1年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51条)
②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则撤销许可,处1~3万元罚款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52条)
③食品生产商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出租、倒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处1~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第53条)
④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1万元罚款;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54条)
⑤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55条)
参考来源:新华网、四川日报网、扬州晚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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