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2名干部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来源:赣州检察
仓廪实,天下安
粮食安全乃“国之大者”
粮食系统承担着
粮食收购、储存、经营的重要任务
然而
却有这样一些“硕鼠”
严重侵蚀群众利益
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威胁粮食安全......
近日
赣州检察机关对两名
粮食系统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
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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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联福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案
日前,赣州市南康区农业农村局原四级调研员、南康区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原主任邓联福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由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邓联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邓联福任赣州市南康区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南康区粮食收储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并且通过报销个人、家庭成员日常消费费用以及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公款,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缪路生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
日前,定南县粮食收储公司原经理缪路生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缪路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定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缪路生利用担任定南县粮食收储公司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
用得好就可以为民造福
用得不好必将殃及人民
慎用权力,用好权力
应当成为每位党员干部时刻铭记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