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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白茶标准》发布,白茶可长期保存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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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茶叶 新《白茶标准》发布,白茶可长期保存有了法律依据   (原标题:新《白茶标准》发布,白茶可长期保存有了法律依据)

新《白茶标准》发布,白茶可长期保存有了法律依据

  

      近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GB/T22291-2017《白茶》国家标准正式获得批准,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白茶》国家标准与2008年发布的标准相比,调整了部分引用标准;增加术语和定义;增加“寿眉”并规定相应的感官品质和理化指标;增加水浸出物指标.

  对规范白茶的生产销售、促进白茶品牌发展、完善白茶标准体系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白茶标准》,重大修改就是白茶可长期保存、含水量提高为8.5%,和增加寿眉等级标准.

  至此,福鼎白茶可长期保存有了法律依据,将带来新一轮老白茶收藏投资新高潮.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2291—2008《白茶》.

  与GB/T 22291—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部分引用标准;——增加术语和定义;——产品中增加“寿眉”并规定相应的感官品质和理化指标;——理化指标中增加水浸出物指标.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 TC 33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福建省裕荣香茶业有限公司、福鼎市质量计量检测所、福建品品香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天湖茶业有限公司、政和县白牡丹茶业有限公司、政和 县稻香茶业有限公司、福建农林大学、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昆、蔡良绥、潘德贵、林健、林有希、余步贵、黄礼灼、赵玉香、孙威江、张亚丽、蔡清平、邹新武、朱仲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22291—2008.

  白 茶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茶的产品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Camellia sinensis (Linnaeus.) O.Kuntze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萎调、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2 茶 取样GB/T 8303 茶 (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GB/T 30375 茶叶贮存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白毫银针 Baihaoyinzhen  以大白茶或水仙茶树品种的单芽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

    3.2  白牡丹 Baimudan  以大白茶或水仙茶树品种的一芽一、二叶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

    3.3  贡眉 Gongmei  以群体种茶树品种的嫩梢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

    3.4  寿眉 Shoumei  以大白茶、水仙或群体种茶树品种的嫩梢或叶片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

  4 产品与实物标准样  4.1白茶根据茶树品种和原料要求的不同,分为白毫银针、白牡丹、贡眉、寿眉四种产品.

    4.2每种产品的每一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更换一次.

  5 要求5.1 基本要求  具有正常的色、香、味,不含有非茶类物质和添加剂,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

    5.2感官品质  5.2.1白毫银针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5.4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理化指标  6.2.1 试样的制备按 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 分 检 验 按 GB/T 8304的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检验按 GB/T 8306的规定执行.

    6.2.4 粉 末 检 验 按 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2.5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3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4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取样  7.1.1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检验  7.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和净含量.

    7.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时,应按第5章要求全部进行检验.

    7.3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包装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

  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

  产品可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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