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江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15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4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并经书面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及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以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1、《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
2、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保证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下称“《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认为:《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利于保障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顺利实施与规范运行,且其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约束效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期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前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江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14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2年4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经书面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临2022-016号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董事长薛健先生、董事刘为东先生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属于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董事长薛健先生、董事刘为东先生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属于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8、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董事长薛健先生、董事刘为东先生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属于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2、3、4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江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16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南通江能公用事业服务有限公司(暂定名称,最终名称以行政审批局核准的名称为准)
●投资金额: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公司以现金认缴出资6,50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65%的股权,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认缴出资3,500万元,持有合资公司35%的股权。
●特别风险提示:合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批准经营、相关资质的获得尚需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及备案,能否取得相关核准或备案存在不确定性;合资公司成立后可能面临项目投资决策、项目实施、项目审批或进展不达预期、生产运营管理、内部控制、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因素,投资收益需要根据项目实施及运营情况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控集团”)合作,合资组建“南通江能公用事业服务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行政审批局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江能公用”或“合资公司”),作为实施供热产能项目及今后运营的主体。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6,50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65%;开控集团拟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3,50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35%。
(二)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南通市开发区宏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兵
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2年12月26日
经营范围:土地一级开发、房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股权及基金投资,资本运营,产权管理,房屋租赁,资产经营管理,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酒店经营,对内对外贸易,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有开控集团100%股权
2、开控集团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3、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开控集团总资产为684亿元,净资产为233亿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76.22亿元,利润总额为4.45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拟设立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通江能公用事业服务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行政审批局核准的名称为准)
2、注册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路1006号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石进
5、经营范围:为园区企业提供基础公共资源配套服务,具体包括:蒸汽、电力、压缩空气、工业水、除盐水、冷冻水、管廊租赁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行政审批局核准为准)
6、股权结构:江山股份持股65%、开控集团持股35%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该子公司后续如涉及具体投资项目,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合资公司的设立
1、合资公司名称:南通江能公用事业服务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行政审批局核准的名称为准)
2、注册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路1006号
4、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6,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5%,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3,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
5、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按股比共出资100万元,后期视合资公司资金需求出资,双方在收到合资公司缴纳资本金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出资到位。
6、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资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营管理
1、合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3名,乙方推荐2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甲方推荐,副董事长由乙方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选举产生。
2、合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甲乙双方各推荐1名监事;职工监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推荐,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其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除本协议或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经营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由董事会决定。
4、合资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设财务总监1名。其中,甲方推荐总经理、乙方推荐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产生,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推荐,董事会聘任。双方委派至合资公司的兼职人员不得在合资公司领取薪酬。
(三)履行期限
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资公司成立之日。期满后,如需延期,需经股东会同意修改章程后方生效。
(四)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依期如数缴纳应缴出资额时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应缴出资额的5%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五)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合资公司属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特别约定
1、双方同意合资公司统一对外销售营业执照业务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甲乙任何一方从事同业的应将上述产品(自用的除外)全部销售给合资公司,股东向合资公司销售产品的价格在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评估的基础上须经双方共同认可。
2、为加快推进开发区公共供热中心的建设,双方同意先行签订本协议,并依据本协议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公司章程暂使用通用版本,正式章程待双方签订正式合资协议后另行制定。
3、由于双方仍未就合作投资公共供热中心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可研报告是乙方对项目投资决策必不可少的依据,双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积极推进可行性研究并就合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若可研报告结论不满足乙方投资决策要求或双方未能就合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退出该项目的投资并终止本协议。
4、乙方因上述事项退出该项目的投资并终止本协议时,双方同意,乙方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甲方有义务受让乙方转让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格为:乙方已向合资公司实际缴纳的全部出资额。甲乙双方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本协议终止。
(七)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将为公司所处园区提供公用工程配套服务,开展蒸汽、压缩空气、工业水等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培育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进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投资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全面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整体战略。
本次设立子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合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批准经营、相关资质的获得尚需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及备案,能否取得相关核准或备案存在不确定性;合资公司成立后可能面临项目投资决策、项目实施、项目审批或进展不达预期、生产运营管理、内部控制、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因素,投资收益需要根据项目实施及运营情况确定。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充分发挥长期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建立健全新设子公司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管理,审慎选择投资项目,不断强化生产运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江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17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5.0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9,700.00万股的2.98%。其中,首次授予840.81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95.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831%;预留44.25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5.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4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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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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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及管理)人员、事业部/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核心技术(业务及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以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本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5.06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9,700.00万股的2.98%。其中,首次授予840.81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95.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831%;预留44.25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5.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4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及管理)人员,事业部/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核心技术(业务及管理)人员等。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首次激励对象共计80人,人员比例占江山股份2021年末在册员工总数的4.39%,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二)公司中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及管理)人员;
(四)事业部/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核心技术(业务及管理)人员等。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领取薪酬,并且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以上股票数量以万股为计量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以上数据如有偏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和监事。
注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授出的,则自动失效。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前,由董事会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4.0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4.0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48.0421元的50%,为每股24.03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41.1751元的50%,为每股20.59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首次授予完成的12个月内授出,具体由董事会决定。
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股票的解除锁定安排参照首次授予股票的解除锁定安排执行。
(五)本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对标企业参考申万农药指数(.SI)所纳入的成分股,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注2:上述“扣非净利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
注3: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制定的《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为优秀、良好或合格,才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比例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当期限售额度,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和《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即“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限制性股票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获得的收益。
4、若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出现该协议中禁止行为的,公司有权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要求其返还因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获得的收益。
5、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8、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授予限制性股票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继续按照本激励计划实施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3、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回购时市场价格”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4、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经股东委派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委员会)选举成为监事的激励对象,董事会可以决定根据本计划,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5、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时,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半年后权益失效;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3)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7、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格,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40.81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待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21,028.66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如2022年6月底授予,则2022年至2026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