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申请“小鹿茶”商标遇阻!商标“撞车”怎么办
“瑞幸”申请“小鹿茶”商标遇阻;“小米”在珠宝首饰类商品上布局“小爱同学”商标失利;“五八”申请“58教培”商标被驳……在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驳回的理由均涉及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的问题。
众多案例显示,为了突破在先权利障碍,一些申请人尝试运用组合策略,一方面,与在先商标权利人达成共存、转让协议,或对在先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无效宣告请求;另一方面,针对驳回复审决定继续进行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并在诉讼中请求暂缓审理,等待在先商标权利状态的改变或者直接消除在先障碍。尽管如此,实践中依然是几家欢乐几家愁。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暂缓审理能否成为申请人畅通商标注册之路的“杀手锏”?申请人又该如何灵活取舍、减少不必要的成本?
商标“撞车”时有发生
“小鹿茶”是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瑞幸公司)旗下的独立品牌,2019年7月,瑞幸公司发布新品品牌“小鹿茶”,该品牌产品上线后,迅速成为“爆款”。早在产品上线前,瑞幸公司于2019年4月同时在30多个类别上申请了“小鹿茶”“瑞幸小鹿茶”商标,但作为核心类别之一的第43类服务却不在其中。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第号“小鹿茶”商标引发的驳回复审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原申请人为北京瑞吉咖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日为2019年8月7日。2021年1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瑞幸公司。
这件“小鹿茶”商标注册之路并不顺畅,先是2020年3月17日,商标行政机关援引11件在先注册商标,驳回了该商标在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随后展开的驳回复审、一审、二审行政诉讼程序中,瑞幸公司的诉求均未能获得支持。
瑞幸公司在一系列程序中一再主张,上述“小鹿茶”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而且与其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部分引证商标因驳回注册申请等缘由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该公司正在通过受让等方式清除上述“小鹿茶”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请求暂缓审理,但截至该案二审审理时,针对瑞幸公司所称相关在先商标转让程序尚未结束,在先权利障碍依旧存在。
无独有偶,日前二审有果的一起涉及“小爱同学”商标的案件中,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也提出了中止审理的诉求。
2017年7月,小米公司发布旗下首款人工智能音箱,其唤醒词便是“小爱同学”。在新品发布前,小米公司提交了“小爱同学”商标的注册申请,2018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扬声器音箱等第9类商品上。此后,多个自然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小爱同学”商标,小米公司这起“小爱同学”商标纠纷案便与以上一位自然人在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小爱同学”商标有关。
2020年5月28日,小米公司提交了第号“小爱同学”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珠宝首饰等第14类商品上,但因与他人3件在先商标近似而遭驳回。在此后的一审诉讼中,尽管3件在先商标仅剩1件有效,且此件商标已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但由于该裁定尚未生效,该在先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直到进入二审程序,小米仍未能提交该在先商标效力发生变化的有效证据。
相比瑞幸公司、小米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58教培”商标被驳,但在二审诉讼阶段幸运地等到了在先权利障碍的消除,进而为这一商标获准注册铺平了道路。
灵活变通化解难题
“在涉及相对理由的驳回复审案件中,很多时候商标近似和商品、服务类似的争议并不大,所以依靠对在先商标提出撤销与异议申请、无效宣告请求,或者通过致使在先商标处于变更、转让、续展等程序中来克服在先权利障碍的情况比较普遍,实践中关于‘暂缓’话题的应用也更为企业所关注。”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商标代理人李兵介绍,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商标行政机关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中,有时会以加入审查意见书的方式,请申请人决定是否请求暂缓审理。
记者了解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十九章列明了启动审查意见书这一程序的18种具体情形,其中明确对审查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在先商标处于变更、转让或申请人名义更正程序中,但变更、转让或更正决定在该商标注册申请的法定审查周期内无法作出的,可以发审查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提交请求暂缓审查的书面申请。
“将暂缓这一环节前置到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后续程序的发生,促进争议的实质解决,起到节约行政审查资源和申请人获权成本的效果。”李兵表示。
“正如《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所规定,审查意见书不是商标注册审查的必经程序,仅在案情复杂,确有必要时启动。申请人提出的暂缓或中止审理的请求,不一定能得到商标行政机关或法院的支持。”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俊介绍,是否暂缓审理,商标行政部门和法院一般会考虑中止事由的确定性及所需时间长短等因素,如果等待事由确定且等候时间不长,实践中一般倾向于支持中止审理。
“如果申请人已经通过诸多程序,耗费很多资源为清除在先权利障碍而努力,再考虑通常驳回决定中援引的在先商标并非穷尽,重新申请注册会面临较大风险,同时企业业可接受诉讼成本的前提下,建议企业继续走后续程序,直到消除在先权利障碍。而针对申请商标本身具有较强显著性,再次对申请商标近似性进行检索发现重新申请注册的风险较小,而且对后续诉讼成本压力较大的申请人,则不建议继续等待在先商标状态的改变。”李兵表示。
王文俊建议,企业要灵活变通,可以通过交换交易等方式解决问题,有时坚持通过程序解决,成本可能更高。如“小鹿茶”商标案,既然已经达成转让意向,则可以通过注销在先商标的方式来解决,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消除在先权利障碍。(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