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茶商“炒茶”血本无归一审被判赔偿4000万
茶叶本是拿来喝的,但却有一些人把茶当作期货来炒,有茶商以为可以靠茶叶赚钱,没想到却弄得血本无归。
去年,东莞万江区爆出的一起“过亿炒茶案”,在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近日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东莞市第一法院于最近对该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经查明涉案金额超2亿元,东莞市万江某茶叶商行索赔4000万元获一审法院支持。
耗尽所有经营资金
2014年4月左右,东莞万江某商行经营者黄某经朋友介绍与谭某相识,谭某自称在东莞万江茶叶城从事大益品牌茶叶的生意。
后该商行与谭某双方开始进行茶叶生意往来。从2015年开始至今,双方交易的方式为:商行预付货款给谭某,双方约定茶叶价格按照低于市场价10%-20%的标准计算,该商行将货物存于谭某处。
谭某可为该商行联系买家,若成功交易后,谭某可提取出售价格10%左右的费用,即谭某返还出售价格90%的货款给该商行。经统计,截至2020年1月16日止,谭某尚未向该商行交付的茶叶实物数量巨大。
2020年1月18日左右,谭某忽然失去联络,该商行多次联系谭某无果。经该商行初步估算,商行损失高达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向商行交付茶叶实物或赔偿损失元。
谭某则辩称,该商行与其确实存在茶叶交易行为。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茶叶的市场价暴涨,谭某在该交易中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该商行与谭某约定的交易方式是期货交易,谭某一般都在约定交货的前3天采购茶叶实物并交付给该商行。
因为茶叶单品涨价超过谭某的预期,谭某一直是垫钱购买茶叶交付给商行。如商行所述,商行与谭某约定的茶叶价格是低于市场价的10%-20%。
2020年1月18日左右,由于茶叶行情暴涨,谭某将自己的所有经营资金及商行预付的货款全部用于采购茶叶实物,但不足以按约定向商行交付预定的茶叶实物。
所以,谭某与商行的买卖合同自2019年下半年开始,就出现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的情况。但基于商业信誉的考虑,谭某仍然继续履行合同。直到纠纷发生时,谭某已经耗尽所有经营资金。商行主张的交付茶叶实物的数目及损失主张,谭某均不认可。
从市场调货用于交付
法院审理查明,该商行与谭某的茶叶交易往来长达6年,主要由商行向谭某购买茶叶,谭某与商行约定订货价格、订货品种、交货日期。而在这场交易活动中,商行一直认为谭某的货源是由厂商或者经销商提供,直至谭某失联,商行才得知谭某是从市场调货用于交付货物,谭某并无实际货源。
双方后续交易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谭某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日当天向商行交付茶叶实物;第二种模式是谭某与商行约定,谭某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无需向商行交付茶叶实物,可在交货当日按照当天的茶叶市场价格与商行进行结算(结算价格既可能高于商行的订货价,也可能低于商行的订货价),双方结算后,谭某无需实际向商行返还货款,而是以挂账的方式记录货款结算金额,商行确认谭某无需实际交付该部分已结算货款对应的茶叶实物;第三种交易模式是商行委托谭某出售此前应交货而未交货的茶叶实物,出售所得款项需返还给商行,但此种交易模式仅发生过两次,合计元。
目前,商行损失包含两部分:1、约定交货日在2020年1月18日之前(含2020年1月18日当天)的货物对应的货款损失部分。2020年1月18日对账时,谭某确认应向商行支付的剩余回购茶叶款项合计元,法院对此予以认定。2、约定交货日期在2020年1月18日之后(不含2020年1月18日当天)的货物对应的货款损失。因商行在2020年1月18日之前订购该货物时已经通过在谭某应返还的回购茶叶款中抵扣预付货款的方式实际支付订货款,现谭某无法按照约定在2020年1月18日之后交付货物,故谭某应当按照商行预付的订货款项金额向商行退还该部分货款;经双方统计,双方确认该部分货款金额为元。
综上,谭某应当向商行赔偿上述两部分货款损失合计元。现商行仅要求谭某赔偿元,属于商行自行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谢颖
来源: 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