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茶资讯> 正文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追溯管理“一证通”制度的通知

2022-04-17 08:13:05热度:73°C

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者: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查验与保存责任,建立电子记录台账,如实采集记录追溯食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召回、处置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息,实现追溯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措施。”

“一证通”是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互认互通追溯凭证的一项创新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并查验上游供货者出具的从“福建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或者“福建省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系统”、“泉州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以及我省其他地市开发的并已经接入省追溯管理平台的追溯系统中打印的一品一码追溯凭证,以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游供货者出具的追溯凭证与货物相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不要求上游供货者提供许可证、合格证明和购货凭证等资料,也可以不用另外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追溯凭证可以是纸质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但都要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接口规范的要求。通过开展“一证通”工作,达到既能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又能推动食品安全“一品一码”信息追溯管理的目的。

目前,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推行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追溯管理“一证通”制度,请全县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下列要求,在采购食品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追溯凭证”,在销售食品时向下游采购商开具“追溯凭证”,通过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链条上下游之间传递“电子追溯凭证”串联各环节数据,实现食品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加工环节的来源可溯、生产可查、流向可追的信息化追溯。

一、食品生产企业推行“一证通”的具体要求

1.食品原料的上游供货者是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非茶叶类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时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具有上游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并将采购食品原料信息上传至福建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向市场登记注册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和向追溯系统注册的供货者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原料以上具有上游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农产品的追溯凭证可以是“福建省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系统”上的追溯凭证,也可以是“泉州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以及我省其他地市开发的并已经接入福建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的一品一码追溯凭证,下同),并将采购食品原料信息上传至福建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将采购食品原料信息上传至福建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茶叶类生产企业属于茶叶分装企业的,采购的用于分装的预包装形式的大包装茶叶原料具有上游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并将采购食品原料信息上传至福建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茶叶类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茶叶原料来自于自有茶叶种植基地的,应该具有《福建省农产品追溯管理系统》的追溯凭证,向市场登记注册的农民茶叶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采购的茶叶原料具有上游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向茶农采购的毛茶原料要登记茶农身份证明及毛茶批次等信息,将采购毛茶原料信息上传至福建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鼓励有条件的茶农使用“泉州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小程序上传毛茶销售追溯信息,并提供给茶叶生产企业追溯凭证。

2.食品原料的上游供货者是省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者向省外的供货者采购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可不向上游供货者索取追溯凭证,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将采购食品原料信息上传至福建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

3.销售自产食品。食品生产者应按照一品一码的要求,完整、及时录入上传所生产的相关食品的追溯信息,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时,向下游的购货者开具追溯凭证,但不包括直接销售的消费者。

二、食品销售企业推行“一证通”的具体要求

1.上游供货者是省内食品经营者。一是食品批发经营者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具有上游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并将进货预包装食品信息上传至福建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二是特定零售经营者(商超、连锁农产品超市)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具有上游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并将进货预包装食品信息上传至福建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食用农产品信息上传至泉州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三是安溪茶叶批发市场作为省定重点批发市场之一,场内销售毛茶的经营者的身份信息需录入批发市场自行开发的中国茶都追溯管理系统;四是重点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在追溯系统注册,场内经营者向市场登记注册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和向追溯系统注册的供货者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具有上游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上游供货者是省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销售者向省外的供货者采购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可不向上游供货者索取追溯凭证,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将进货食品信息上传至福建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

3.销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食品批发经营者批发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向下游购货者(不包含直接销售的消费者)开具追溯凭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向下游购货者(不包含直接销售的消费者)开具追溯凭证;安溪茶叶批发市场内批发销售的毛茶通过中国茶都追溯管理平台进行赋码销售,以赋码的形式向下游购货者开具电子追溯凭证。

三、餐饮服务企业推行“一证通”的具体要求

1.餐饮食材的上游供货者是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追溯系统注册的供货者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具有上游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向市场登记注册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和向追溯系统注册的供货者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具有上游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并将进货食品信息上传至福建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或泉州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将进货食品信息上传至福建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或泉州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平台。

2.上游供货者是省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省外的供货者采购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可不向上游供货者索取追溯凭证,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将进货食品信息上传至福建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或泉州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平台。

食品经营企业非自身主观原因导致经营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被立案查处的,对于已实施“一证通”制度、落实“一品一码”信息追溯职责、且追溯信息与货物相符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对适格食品生产经营追溯主体未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要求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电子化信息的生产经营者,未履行“一品一码”义务的,将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告知,希各食品生产经营者遵照执行,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来源:公众号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