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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2-04-15 16:13:56热度:39°C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南化 编号:2022-011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 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2、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中,关于合同履约成本中运输费用计入营业成本的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新租赁准则以及实施问答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新租赁准则

1、作为承租人,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2、作为出租人,根据新租赁准则,无需对其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但需自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之日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使用权资产,是指作为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在租赁期开始日,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4、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采用租赁内含利率计算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后续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5、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采用简化处理方法,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财政部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指出:在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于新租赁准则

根据新租赁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针对不购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运输成本,将其从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已按上述会计政策执行。由于公司在2019年及2020年均无同类运输成本,无影响金额。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南化 编号:2022-010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中国证监会《中介机构核查要求记录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介机构核查要求记录表》。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中介机构核查要求记录表》后,积极会同公司对《中介机构核查要求记录表》所列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具体核查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之〈中介机构核查要求记录表〉的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之〈中介机构核查要求记录表〉专项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方可实施,能否获得核准批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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