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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京客隆(廊坊)公司销售伪造茶叶标签被诉至法院

2022-04-15 16:00:44热度:89°C

近日,接到杨先生投诉称,2021年10月10日在被告处北京京客隆(廊坊)有限公司(下称京客隆廊坊)购买了金骏眉茶叶11盒送与朋友,经朋友查询发现款茶叶的生产企业已经注销6年,而且生产许可证也是冒用的,可以说是地地道道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茶叶。

伪造茶叶标签和冒用生产许可证

细心的朋友查询发现,杨先生所购茶叶很有可能是“假茶叶”,他告诉杨先生,茶叶上标识的“福建省安溪县新德茶厂。生产地址: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华美村。电话:0598-”已经在2016年3月29日已经注销。茶叶盒标签标识的“生产许可证号:SC097”,经查询福建省市场管理局网站得知所谓的该生产许可证号是武夷山市闽枞茶叶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号,系冒用的许可证。

杨先生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 3.基本要求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京客隆廊坊违法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其所销售的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五个月未立案 销售企业未见任何行动

据悉,京客隆廊坊未尽到对涉案商品审慎注意的义务为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的义务,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商品流入市场,属于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

杨先生所购买的11盒茶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影响了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制度的实施并不因消费者购买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2021年10月 18 日,一纸诉状,杨先生将北京京客隆(廊坊)有限公司诉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然而5个月过去了,案件一直在调节,在调解,法院至今未给予立案,这实在是令杨先生郁闷。

对此,国家不仅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而且还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保证消费者消费安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督,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提出当前我国消费者维权难,公众监督比较缺乏,推进社会共治不足。强化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使消费者成为消费秩序的有力监督和维护者。市场监督要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方式,发挥消费者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监督作用,健全激励和保护消费者制度,构筑全方位市场监管新格局,构建”企业自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监管机制。

我国在食品领域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不以购买者是否明知产品存在问题购买而限制其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对此,杨先生认为,法院主持调节是履行职责,但仅限一方参加的调节是毫无意义的,对于不能积极主动改正错误的制假售假的企业不能仅要包容,而荒废了法律,更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和限制不法企业,不能助长了售假者坏风气。

据悉,《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应该在三个月内结案。《法官法》也规定:法官不得拖延办案,不得偏袒一方枉法裁判。从销售伪造茶叶标签的茶叶开始,京客隆(廊坊)至今未与杨先生进行沟通,而仅仅是法院的法官一直在要求杨先生降低赔偿金额。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就应该积极主动的对自己错误进行整改,而不是推诿搪塞。尽管有调节的程序或者过程,也不能无条件的等待下去。

消费者购买动机不影响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订)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1民终9484号)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不影响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2020年新修订的最高法关于食药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司法解释就是法律。从该项规定来看,“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的权益,该条规定对于打击不良商家,维护市场秩序,尤其是对于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有案必立 有案必理

媒体报道称,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法院昨(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标签违法可认定未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涉嫌假冒,构成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违反第三十四条第十款。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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