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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包装标识有瑕疵 合山一茶行被索十倍赔偿

2022-04-12 21:38:34热度:56°C

 在茶行购买茶叶后,以茶叶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等均不存在,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茶行退回货款并十倍赔偿。这样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是支持还是驳回?近日,一起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来宾市两级法院审理后,终于有了最终结果。茶叶包装标识有问题2021年1月,林言(化名)在合山市一家茶行以950元购买了绿茶5包、养肝茶1盒、陈年普洱3包。购得茶叶后,其饮用了绿茶,但感到绿茶口味、品相极差,于是上网查询,竟发现绿茶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来宾市平安茶场一厂根本不存在!普洱茶、养肝茶均为无生产日期、无生产企业、无证生产的三无茶叶。养肝茶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却在包装上标明:具有养肝、舒肝、提神、润肺的保健食品功能。林言认为,其购买的上述3款茶叶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国家对食品有严格的监督管理规定,严禁无证生产销售。茶行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应属明知违法而销售,故应退还货款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十倍赔偿责任。茶行被诉索十倍赔偿2021年4月,林言将茶行诉至合山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茶行退回货款950元,并赔偿十倍价款9500元,共计10450元,承担打印费、交通费、误工费、咨询费共计2000元。茶行辩称,林言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而林言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人,不是普通的、善意的消费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身份定义。此外,林言饮用茶叶后,身体健康没有受到伤害,也没有受到经济损失,林言无证据证明茶行所销售的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林言要求茶行承担打印费、交通费、误工费、咨询费没有提供相应凭证,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法院判茶行退还货款合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绿茶、养肝茶为预包装食品,陈年普洱属于散装食品。茶行所销售的绿茶包装上所载明的生产者及卫生许可证等信息在国家相关网站均未查询到相关信息,茶行亦无法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认定涉案绿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林言所购买的养肝茶的外包装上未标注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茶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相应的产品包装上有相应的标识,故涉案养肝茶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事项。虽然茶行在散装茶叶的货架上标明了生产日期、生产地等内容,但在售出的陈年普洱分装袋上并未标明上述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茶行销售的涉案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林言主张退还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合山法院指出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该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涉案茶叶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标识瑕疵问题,但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该瑕疵不会影响食品安全,林言无证据证明涉案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无证据证明其饮用涉案茶叶后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并造成损失。同时,经查,林言于2015年至2020年期间曾向全国多家法院起诉过70余件类似案件,诉讼请求均是退货退款并要求三倍或者十倍等不同程度的惩罚性赔偿。由此可知,林言作为一名对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有一定程度了解的消费者,其从茶行购买无食品标签或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茶叶,客观上不会对其造成误导。林言要求茶行支付货款十倍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林言主张的打印费、交通费、误工费、咨询费,合山市法院认为,林言与茶行在购买涉案商品时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因违约承担赔偿损失的范围进行约定,林言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合山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茶行向林言退还货款950元,驳回林言的其他诉讼请求。林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宾市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标题:《茶叶包装标识有瑕疵  合山一茶行被索十倍赔偿》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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