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这里一名女子酒后滋事,用茶叶桶和盘子砸人,还咬伤民警……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白族,专科文化,泸水市***退休职工,云南省泸水市人,家住云南省泸水市**镇**居委会**路**号**栋**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云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8日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正伦,云南鹏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8日、4月11日退回云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龙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5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3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周某某酒后到***烧烤屋吃烧烤。期间,李某某在***烧烤屋内吵闹、滋事,在***烧烤屋吃烧烤的民警常某某(南涧县公安局民警)、候某某(巍山县公安局民警)见状,口头告知李某某警察身份并予以劝阻,李某某不听劝阻继续滋事,并用茶叶桶和盘子砸常某某等人。后李某某准备离开,常某某与侯某某告知其留下等候出警民警前来处理,李某某不听劝,二人遂将李某某控制在地,控制过程中李某某反抗并拳打、脚踢二人。8月14日凌晨0时许,云龙县公安局诺邓派出所民警何某某、杨某某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在将李某某带离现场过程中,李某某用嘴咬了民警何某某的右手臂处一口。
经云南祥龙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被咬伤致右前臂皮肤破损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董某某的损失,向被害人何某某、董某某赔礼道歉,并已取得被害人何某某、董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