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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1亿元!重庆“真金白银”鼓励金融机构总部落户

2022-04-03 15:00:32热度:73°C

 

上游新闻记者 孙琼英

编辑/苏航

为加快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推动金融机构集聚,重庆拿出“真金白银”鼓励金融机构落户。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开《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办法》明确,金融机构总部落户重庆,最高可获得1亿元奖励。

据悉,我市现行金融机构落户奖补政策于2009年出台,政策实施以来的撬动作用和引导作用明显,但政策部分内容已不满足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新目标、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优化完善。于是,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对现行金融机构落户奖补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了评估,并在赴江苏、浙江、四川等地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征求了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及全市41个区县财政及金融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办法》。

《办法》明确,对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内外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功能总部、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法人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的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金融机构所在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级与主城都市区按照5:5分担;与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按照7:3分担。

其中,对金融机构总部,按其实缴资本的1%,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社会影响等因素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金融机构功能总部,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银行的区域总部和市级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除银行外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和市级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奖励200万元;5亿(含5亿元)-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对其他符合我市金融发展导向、属于金融中心建设急需的重要金融机构,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适当奖励。

不过,对于以下三种情况,不再予以奖励。

一是经重组、更名等方式组建的金融机构;二是已落户我市的金融机构在区县之间搬迁;三是本地法人机构设立市内分支机构、市内功能总部。

此外,《办法》还明确,享受落户奖励资金的金融机构需在我市实际运营,且须承诺自享受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我市。如迁离我市,奖励资金应全额退回。享受奖励资金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资金绩效评估等工作。

据了解,与原奖补政策相比,此次《办法》主要有三大亮点内容。

一是突出奖励重点,提高了奖励标准。将我市对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的奖励上限由1000万元提升至1亿元,并将新型金融机构纳入奖励范围,支持金融业态多元化发展。

二是统一奖励标准,建立市区分担机制。明确市区两级奖励总量,兼顾“一区两群”财力差异情况,市级与“一区”按照5:5分担,与“两群”按照7:3分担。

三是简化申报流程,压实区县责任。市级将奖励资金下达区县,由区县根据金融机构资本金到位、开业运营、社保及税收缴纳等情况,按进度及市区分担比例同步安排拨付。

《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09〕183号)同时停止执行。文件印发前落户的金融机构仍按渝财企〔2009〕18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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