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茶资讯> 正文

无许可生产虚假标签大红袍茶叶成都一公司被罚5万元

2022-03-27 18:13:13热度:77°C

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实习记者 邹阿江 实习生 杨雅莎

外包装上,一条错误的执行标准号,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发现事情并不那么简答。

这是“春雷行动2021”中,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一起无许可生产虚假标签大红袍茶叶案。

去年底,有消费者举报称,其购买的“大红袍”(生产日期:2020年4月20日)茶叶,执行标准号为GB/T30357有误。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包装上所标注的生产企业成都市某茶叶有限公司。

该公司负责人详细地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外包装显示,消费者举报的执行标准号“错误”的大红袍茶叶,生产企业为“福建省安溪县西坪南驰茶叶加工厂”,委托商即为成都市某茶业有限公司。为了证实其“合法性”,该公司还提供了一份于2019年7月28日与福建省安溪县西坪南驰茶叶加工厂的委托生产协议,协议中约定了乌龙茶系列产品委托生产相关事宜。

执法人员并未就此结案,而是联系了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协查。今年1月23日,当地市场监管局发来复函称,福建省安溪县西坪南驰茶叶加工厂出具声明确认涉诉产品并非由其生产。

面对事实,成都市某茶叶有限公司负责人终于承认,虽然曾在2019年和福建省安溪县西坪南驰茶叶加工厂签署了委托生产协议,并印刷了一批有生产许可信息、厂名厂址及执行标准的大红袍茶叶外包装,但2020年起,未实际有过相关产品生产。目前自己销售的茶叶,是从该茶叶厂购进有散装大红袍,经过自己私自使用之前印刷的包装袋进行了包装。这一系列操作下来,22元/500克购进的大红袍,可以卖到40.44元/500克。

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分装散装大红袍茶叶并销售;外包装标示执行标准错误及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虚假,成都市某茶叶有限公司存在多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此外,该公司还未建立、保存销售台账。

对此,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9.4元、罚款55000元的处罚。执法人员也提醒散装茶叶的销售者,在销售散装茶叶过程中,如果分装后产品是以预包装形式销售的话,是需要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否则会构成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关注:ihxdsb,报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