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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招商加盟公司”乱象业界人士将“消费者”重新定性尤为关键

2022-03-27 17:25:18热度:54°C

 

原标题:警惕“招商加盟公司”乱象 业界人士 将“消费者”重新定性尤为关键

招商加盟系列“品牌”女内衣、招商加盟“品牌”四轮电动车、招商加盟“新能源燃油”技术转让、招商加盟系列“品牌”童装……网上所谓的招商加盟公司,为了索取不正当利益,绞尽脑汁。对此,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李金端深感痛心。他跨省维权奔赴广州不少为20次,亲眼目睹、见证那些以招商加盟名义行骗的公司,触目惊心。

李金端一针见血指出,招商加盟公司认为其旗下的“加盟商”不属于“消费者”,是属于“合同纠纷”,既然排除了“消费者”范围之内,那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协组织就无权处理,归属于法院管辖,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打官司”。这样,就给受骗加盟商带来非常不利因素,如:打官司成本、诉讼属地管辖等问题,使加盟商精疲力尽,只能自动放弃,而那些招商加盟公司最后成了“赢家”。在广州维权时,李金端看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加盟商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消协部门投诉无门。职能单位各执一词:市场监管和消委会部门说不是本部门管辖范畴,可法院又叫他们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投诉,认为这属于买卖纠纷问题。

跨省维权,风险很高,除了投诉无门,有时还会遭到“招商加盟欺诈公司”雇佣的社会无业人员或马仔的威胁。李金端在痛心之余,也有自己的一些理性思考。他认为,借“招商加盟”为诱饵坑人已很猖獗,被骗的“加盟商”到底是属于“消费者”还是属于“购销合同”的纠纷者?将“消费者”重新定性尤为关键,否则,将会给那些不法商家钻上法律空子。按不同的确认标准,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 都属于消费者之列。招商加盟公司采用欺诈、步步深入诱骗的手段订《加盟代理合同》,签订程序有瑕疵,不知不觉中,加盟商就成了《加盟代理合同》的受害方。招商加盟公司诱骗加盟签订的名为《加盟代理合同》,实为变相“买卖合同”。招商公司按市场价格发货且由加盟商承担运费并按市场价销售,究其本质加盟商根本就不是代理商,实际上招商公司就是卖方,是销售商,而加盟商就是买方,是最终端的“消费者”。另外,李金端也真诚希望,广州市重视当地“招商加盟公司”乱象,有关职能部门联手集中打击以“加盟”为幌子从事欺诈或涉嫌诈骗违法行为,别让更多的人再受骗。

编辑:胡小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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