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灵璧一文具店里卖“三无”茶叶礼盒法院判退一赔十!
男子刘某在灵璧县一家文具店内购买了一盒大红袍茶叶,花费480元,后发现茶叶礼盒为三无产品。遂将文具店告上法庭,要求索赔。日前,灵璧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文具店退还刘某480元货款,并且赔偿4800元。
打开凤凰新闻,查看更多高清图片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灵璧县冯庙镇金岩文具店(以下简称金岩文具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金岩文具店的经营者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一件大红袍茶叶礼盒,价值480元。
该茶叶礼盒经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原告经营的盒装茶叶无标签,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罚:没收无标签的盒装茶叶四盒;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6000元,合计6480元,上缴财政。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销售无标签盒装茶叶的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发票、照片、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佐证,应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8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800元的事实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灵璧县冯庙镇金岩文具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某货款480元;
二、被告灵璧县冯庙镇金岩文具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赔偿金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