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过期茶要商家退一赔十商家保质期36个月是标签瑕疵
原标题:消费者买到过期茶要商家退一赔十 商家:保质期36个月是标签瑕疵
“我买到的人参普洱茶已经超过保质期4个月……”
“这茶是可以长期保存的,它只是在标签上出现了瑕疵……”
12月23日下午,重庆市一中院与沙坪坝法院联合开展的“民法典宣传进社区”活动在磁器口和美大院举行。活动再现了一桩沙坪坝法院审理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审理,让代表委员们“零距离”体验审判现场并现场参与了《代表委员说法论典》的录制。
今年1月初,原告在沙坪坝区磁器口景区的一家店铺内购买了29盒人参普洱(调味茶),支付了4060元。后来原告却发现这款茶的外包装盒上写着保质期为36个月,而他购买的时候已经过了保质期4个多月。
为此,原告以商家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其告上了沙坪坝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按照价款的十倍进行赔偿。
法庭上,商家代理律师表示,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中规定普洱茶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存条件下可以长期保存,案涉产品标注的保质期36个月只是标签瑕疵。
被告方同时还提供了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茶叶出厂检验原始记录,证明产品质量合格。为此,被告方希望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茶叶包装上并未标注地理标志产品的标识,案涉产品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虽然被告提供的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其他普洱茶叶制品的标签标注适宜长期保存,但是其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与案涉产品不同,并不能据此认定本案产品也适宜长期保存。
即便案涉茶叶各项指标合格,但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不特定的消费者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仍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据悉,该案因商家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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