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铅限量标准
(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本标准修改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对原标准进行修改。原标准同时废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4935-94《食品中铅限量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14935-94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 按照GB/T1.1-200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修改 ;
------- 采用CAC标准,修订了谷类、豆类、水果和蔬菜4项限量指标;增订了可食用禽畜下水、虾蟹类、软体贝类、小水果、浆果、葡萄、球茎(甘蓝除外)、叶菜(菠菜除外)、婴儿配方粉、果酒和果汁11项限量指标;
------- 参照CAC标准,修订了薯类、畜禽肉类的限量指标。
------- 参照欧盟标准,增订了茶叶中铅的限量指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绪卿、吴永宁、杨惠芬、赵丹宇、谷京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原标准于199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改。
GB XXXXX-XXXX
食品中铅限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的限量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谷类、豆类、薯类、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类、蛋类、乳、茶叶及果酒等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3 指标要求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1。
表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
品种 限量( MLs, mg/kg)
谷类 0.2
豆类 0.2
薯类 0.2
禽畜肉类 0.2
可食用禽畜 0.5
鱼类 0.5
甲壳类 0.5
软体贝类 1.0
水果 0.1
小水果、浆果、葡萄 0.2
蔬菜(球茎、叶菜、食用菌类除外) 0.1
球茎蔬菜 0.3
叶菜类 0.3
鲜乳 0.05
婴儿配方粉(乳为原料,以冲调后乳汁计) 0.02
鲜蛋 0.2
果酒 0.2
果汁 0.05
茶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