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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茶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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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悠久历史的我国业,到清代进入了鼎盛时期,产茶区域扩大,六大茶类齐全,名茶不断创新发展,内销大量转为外销,商品生产与交换发展迅猛,资本主义国素不断在增长。鸦片战争后因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我国开始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正是由于政治风云的动荡与社会形态的变化,使得清代的茶业法规极具时代的特征。

一、清嘉靖之前的茶法

据《清史稿·食货志五·茶法》及《清朝通典》载,嘉靖前的茶法主要存以下内容:

1.官茶贮边于陕甘易番马。司茶之官初沿明制,于陕西设巡视茶马御史、置西宁、洮州、河州、甘州、庄浪茶马司。后令甘肃巡抚兼管,继而又划归陕西总督管理。

2.除四川、陕西官茶外,其他省招商发引纳课,户部宝泉局铸印引由,颁引各布政司,分发产茶州县。商人向官买引。规定茶百斤为一引、征银3厘3毫;不及百斤谓之畸零,另给拥帖。茶与引不能相离,经过各关时按例验引征课,并汇入关税项中解部。禁园户卖茶。卖茶无引者杖六十,原价入官。凡伪造茶引或作假茶兴贩以及私与外国人买卖者,皆按律科罪。

3、陕甘茶引,准茶马御史自行印发,有“大引官商平分;小引纳税,三分入官、七分给商”之例。顺治七年(1650年),茶引俱由部颁发,均依大引官商平分之制,例不抽税,以中马之用。商人领引赴产地买茶,每千斤准附带茶140斤,以充中途消耗。

4、四川设盐茶道,江西设茶引批验使(隶属江宁府)。

5、对江苏、安徽、江西、浙江行、湖北、湖南、云南、甘肃等省都规定了行引的数额。汉中府西乡、兴安、汉阴、紫阳、石泉等产茶州县向不设引,只许本地行销,照例征税。四川旧额、新增共106127引。山西、河南、广东、广西、福建、贵州尚不颁引,例征茶税;商茶到境,由经过关口输税。

6、遇有夹带茶叶或私茶出境者,拿解治罪;番僧夹带者,茶价入官并治罪。进贡番僧应赏食茶者,需经勘合,由四川布政司拨发,不许于湖、广等地买秋茶。

清初,为了解决战马来源,对四川、陕西茶实行官榷,由专商经营,进行传统的茶马互市贸易,但比较注重农、商利益和边陲少数民族对茶的需求。雍正八年(1730年)前,仍仿明制对园户实行按株征锐;八年始改以产量计证,每百斤证银4匣9毫,后猛增至1钱2分5厘。为了征收之方便,官府要求商人在收购价中扣除这一部分税银,并将其加入引价中。

四川的茶税有腹引、边引、土引及各色照票之分,其标准和方法均与东南诸省不同。腹引行内地,每引征银2钱5分。边引行边陲,每引征银4钱7分2厘。土引专用于天全司所产之茶叶,每引银3钱6分2厘。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以后,四川除部颁引额正税外,开始发行照票,每票征银1两8分,这是一种变相的税收,目的是要增加财政收入。

川陕茶出境历代管理甚严。康熙、雍正年问,“陕境交界处盘查茶斤,行人携带10斤以下者,停其搜捕。如有驴驮车载无官引者,即系私茶,照私盐律治罪。失察官员惧照私盐例议处。”其目的是控制税源,而不是怕茶叶外流而影响易马。因为自康熙以后,蒙藏地区日趋安定,战马有来源,且茶马互市的作用已逐渐失去意义。

东南地区实行招商发引,民间经营控制较松。云南茶则控制较严。据史载:“雍正七年(1729年),总督鄂尔泰奏,设总店于思茅,以通判司其事。…其茶令茶户运至总店、领给价值,私相买卖者罪之。”

嘉靖之前,东南各省引价虽不高,而苛捐杂税却不少,且不尽相同,清代中叶,茶叶专卖制度已大大削弱,茶引课税远远低于盐引,在国家财政所占比重极小;茶商卖茶比较自由,市场活跃,茶馆业犹为昌盛,从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清代后期的茶法

道光二十年(1840年〕爆发鸦片战争,二十二年英帝国主义迫使腐败的清政府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的《南京条约》。咸丰元年又爆发太平天国革命。由于战败赔款及军赞开支庞大,财政极度匮乏。在这仲情况下,政府企图通过征收苛捐杂说来解救危机,茶税也因此而大大加重,征收茶税的重心遂由川陕转向东南,但四川茶业经济仍有其特殊性,仍实行引票制,只是压缩腹引、土引,而通过增加边引来扩大税源,道光以后,四川不少州县把腹引的税额摊入地丁项下征收,如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安具知县会议规定:“每丁粮一两,摊征腹引课税四十文,随同盐税归丁征收。”边引、土引产区,商人系大宗经营,牟利较丰,茶税仍由商人负担。此外还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各州县先后由警察局征收“茶桌捐”,据《四川官报》载:“每方桌一张.抽六十文;条桌一张,抽五十文。”有的县竟以家庭为对象,按户征收“茶桌捐”,扰民害民已到了何其严重的地步!

东南各省与四川有所不同,仍继续推行茶引制,商人请引纳税。除正税外,还有地方杂税,且税种税率极不统一。咸丰三年(1853年).刑部右侍郎雷以诚率军扬州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军。是年常州、苏州为义军占领,漕粮、丁役不济。为筹措军饷,乃于扬州仙女庙创办厘捐,设厘局于上海。此后各省也相继设厘金总局,下再设分局、子卡、巡卡,征收货物通过税。起初只是战地长官临时筹措军饷的权宜之计,后成为定制。这样,商人买引后还要抽厘,加重了税收负担。

厘金可分为产地厘金、通过地厘金、销售地厘金,名目繁多且不统一。如咸丰九年(1859年),江西境内运茶100斤征厘金2钱,运往外省须再抽出境厘金1钱5分。此外还有附加税,江西称之为茶捐,每100斤征银1两2钱至1两4钱。再如浙江,同治二年(1864年)箱茶每引抽茶捐9钱、厘金1两4钱,篓茶及袋茶每引抽茶捐4钱、厘金6钱。外省茶从浙江过境者,每引仍需抽匣8钱。可见厘金重于引税,杂税重于正税。由于茶引和厘金都是征收的茶税,故后来取消茶引而专门抽厘。该制度一直沿袭到民国时期。

另据左宗棠《征收起运运销茶税未能额情形折》,咸丰、同治年间福建实施起运、运销两税,其数额也相当大,如咸丰十年(1860年)征收起运茶税为银22600两、运销茶税为银238500两,同治二年(1863年);证起运茶税为银38300两、运销茶税为银213600两。

又据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商会报告,汉口各档茶每100斤平均收厘金2.27两、出口税2.72两,税后平均价为20。35两,厘、税占税后平均价的24.5%,另外通过上海口岸时还要另征7。5%的关税。故实际税收超过了平均价的30%,足见茶税之重是令人吃惊的。

正是由于清末朝廷腐败、苛税不堪重负,自光绪六年(1881年)后,开茶庄及采箱者因屡年折本、倾家荡产而多不以茶为正项生理,有田者归田,无田者以砍柴为生;种茶者大受茶之累,茶园有十荒其八也。华茶亦自此开始衰落。民国五年(19l6年),日本静冈茶叶试验场技师川崎工一先生来华调查中国茶业状况后认为,华茶衰退有五个方面的原因,其三是“内地厘金杂税极重,到现在还没有废除。”这种见解是十分正确的。

三、剖析与评议

清代茶法简明,触犯法律者“按律科罪”,但措词比较谨慎;法律条文既没有明确规定判处死刑,更没有使用剐刑(一种用刀剐使骨肉分离的极刑,也叫凌迟),比起元代来科罪是较轻的。

清代前期茶税较轻,但后期极重。除正税外,还有附加税和杂税,且各省税种税率极不统一(中央没有统一规定),以致造成杂税重于正税,这可以说是后期的税制特征。由于附加税及杂税是归地方收入的,故而地方官吏往往都中饱私囊。再者,自税法改为厘金制后,各省都在交通要道设卡征税,这不仅给官吏贪污勒索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而且也不利于商品流通渠道的畅通,因而对发展生产也是极为不利的。四川一带把腹引税摊入地丁,则大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然而从总体来看,由于资本主义因素的不断增长、国外资本的不断涌人及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国民经济的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官吏已开始意识到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比较重视税收的商业行为,商茶招引纳课就是一个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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