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茶税法规
唐代茶税法规
我国的茶税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始自中唐时期的。本文拟就茶税形成的历史根源、主要内容和特征作一阐述。
一、唐代茶税的形成
大唐帝国“开元天宝盛世”期间,爆发了“安史之乱”,虽然时间不长、地域不广,但政权内部体制遭到削弱,藩镇势力形成割据,成为大唐帝国由盛转衰的重大转折点。自广德元年(763)至永贞元年(805),今河南、河北、山东、山西、湖北、安徽地区,都为军阀节镇所占据,他们“虽称藩臣,实非王臣”。在政治、军事、财政上完全独立,实际是各自独立的军阀王国。
德宗建中二年(781),成德节度使李惟岳(原为其父李宝臣,其父病故后由其袭位,要求朝廷承认,德宗不许)、魏博节度使田悦、淄青节度使李正己、山南东道节度使梁崇义遂联合起兵反唐,史称“四镇之后”。
由于长期的军阀割据,进一步加深了唐朝政抬、经济危机,为了解决严重的财政困境,唐朝统治者采取了许多苛细酷烈的办法,搜刮民财,其中之一就是建中三年(782),户部侍郎赵赞于诸道水陆要冲之地征收商税,“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税一”,以充盈国库,赡济军资。
“四镇之乱”结束,德宗下诏罪己,罢除茶叶等项杂税。看来,当时征收茶税只是权宜之计,但打破了历史上茶叶不征税的先例。
建中四年(783)十月,正当“四镇”与淮西叛乱之际,长安告急,调兵不至,德宗被迫逃往幸天(陕西乾县)避难,下令泾原节度使率兵五千赴援保驾。士兵不满朝廷给养,因“粝食莱啖”而叛,史称“注原兵变”。叛军推举罢归故里的大尉(武官之长)朱泚为王。朱泚自称大秦皇帝,建号应天,率兵围攻奉天。
德宗因有朔方节度使李怀光率师勤王,朱泚乃从奉天退至长安。次年六月,唐将李晟率神策军收复长安,朱泚西走,其部将斩之降唐,“泾原兵变”方告平息。
从历史时序上看,征收茶税在前,“径原兵变”在后,德宗回到长安时已是兴元元年(784)。因此,笔者认为,德宗征收茶税为起因是“四镇之乱”而非“泾原兵变”。
从唐高宗永徽元年(650)到唐玄宗天宝年(755),中经高宗、武后、中宗、睿宗和玄宗的统治,约一个世纪,这段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的重大发展时期,农业、手工业、商业贸易有显著的进步,社会生产力有一定的提高。茶叶作为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始迅速发展。
唐初饮茶之风尚局限于山林寺院、皇宫富邸和东南、西南等地,“南人好饮之,北人初不多饮”。随着社会的安定,经济、文化的发达,寺院僧侣的传播,饮茶之风迅速向北方漫延,宫廷常置茶宴,帝王以茶赐大臣,进茶成为官廷礼仪,德宗也很嗜茶,其因兵变出走奉天,韩滉遣使运粟帛入关中的同时,也没有忘记“以夹练囊缄茶未,遣健步以进御”。
社会对茶的需求日益迫切,茶由野生到山林寺院少量种植,发展到成片集中的大量生产。“安史之乱”后,出现了家庭手工制茶作坊,茶农种茶的目的转向商品交换,茶在农产品中是独一无二的最发达最典型的商品化生产,为封建王朝征收茶税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二、唐代税茶法规
唐代把茶税固定下来,列为国家财政收入是德宗贞元九年(793)正月的事。《食货志下》载:“盐铁使张滂奏曰,伏以去岁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储。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时估,每十税一,充所收两税。其明年已后所得税外贮之,若诸州遭水灾,赋税不办,以此代之。诏可之。仍委滂具处置年奏,自此,每岁得钱四十万贯,然税无虚岁,遭水灾处亦未尝以钱拯瞻。”从张滂的奏折,说明贞元九年朝廷决定征收茶税的原因是“去岁水灾”,倘后“赋税不办”,所以要征收茶税“以此代之”,目的在“供锗”。税率定位较低,估价征10%,但从此“税无虚岁”,以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成为封建国家的专利,我国茶税法规正式宣告成立。
宪宗时期,先后平定刘辟、李铸、吴元济等藩镇叛变,其他藩镇也表示归附,形式上获得了全国的统一,但还未根除藩镇势力。此时期提倡屯田、营田,重视农业生产,对维持残破的北方生产局势有积极作用,使大唐帝国曾一度出现中兴时期。可能是由于时局的安定,财政情况的好转,将原先“置茶盐店收税”的措施罢除,但不久又予恢复。
晚唐是唐政权由衰落趋向瓦解的历史时期,朝廷日益腐败昏聩,宦官檀权与藩镇割据想始终。皇权低落,甚至皇帝的废立、生死亦为宦官所掌握。穆宗长庆元年(821)七月,成德、魏博两节度使又叛乱反唐,穆宗发兵十五万讨伐。以致国库空虚,盐铁使王播“图宠以自幸,乃增天下茶税,率百钱增五十”,大幅度提高茶税。
武宗即位(841),盐铁转运使崔珙又增江淮茶税,“诸道置邸以收税,谓之塌地钱”,正税之外,又加横税,可以说茶叶杂税始自晚唐武宗时期。
到宣宗大中初期,“庐,寿、淮南(茶)皆加丰税”,“每斤增税钱五,谓之剩茶钱”。“天下税茶,增倍贞元”,即茶税提高到20%。正税之外,还有横税,而且由初期的按值计征改为按重量计征。
由于诸道关卡林立,茶税苛重,流通渠道不畅,市场供应偏紧,私贩茶叶就更有利可图。大中五年(851),湖州刺史杜牧上书:“几千万辈尽贩私茶,亦有已聚徒党。”大中六年(852),盐铁转运使裴休立“茶法十二条”,其中有“厘革横税,以通舟船”,禁止各州层层设卡,使“商旅既安,课利自厚”,保护了商人利益,有利于促进滴品流通,但对私贩的处罚极其严酷。
三、剖析与评仪
唐朝征收茶税,初因“四镇之乱”,复因水灾用赋减免,是在物质条件已具备的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当初税率1O%,并不算高,经商纳税,无可非议,不能把封建杜会的合理税收笼统斥之为“掠夺”。但茶税伴随着宦官擅权、藩镇割据而一再加重,正税之外,又有横税,且直线上升,税重价高,厚敛伤尺,不能不说是蠢政,应该受到谴责。
唐朝的茶税,初按三等估价,后按重量计征,很不完善,属首创期。四川的茶税体制,唐朝起就有别于东南各地,且沿袭到后世,在我国茶叶税制史上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封建国家时局稳定,政治清明,经济发达,人民安居乐业,捐税就少,反之则重。从唐朝茶税的征收和或征或停以及由轻到重的全过程,突出地反映了这个可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