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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茗茶劳工问题在职六年非员工

2021-03-17 14:12:09热度:161°C

从1993年投资福建以来,天福茗茶在大陆经营已经近15年了。前不久,黄浦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利用隐蔽型劳动关系来逃避用工义务的案件,小乐在“天福茗茶”贸易公司工作6年,最后是非员工。

2004年还是一名普通营业员的小乐,在2010年已成了无锡三家营业店的督导,负责公司与商场之间的联络及结算。但也是在2010年,他收到了公司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的解约通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通过调查,法院发现,“天福茗茶”贸易公司的大股东谭某、曹某分别在无锡设立了两家个体户茶叶店,从事上述品牌茶叶的经营。“天福茗茶”每月向两人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年7月,小乐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奖金、入职押金等费用以及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约赔偿金,补缴2004年至2010年的综合保险费。但仲裁部门未予支持,小乐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天福茗茶”贸易公司辩称,小乐并非公司的员工,“天福茗茶”贸易公司在无锡、苏州等地并无经营场所,小乐是个体户无锡市天元茶叶经营部员工,所以不同意小乐的诉讼请求。

对于“天福茗茶”贸易公司在无锡、苏州等地没有经营场所的辩词,法院通过调查发现,在小乐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天福茗茶”公司与无锡百盛广场签署的联营合同,合同中载明:“天福茗茶”公司在商场提供的超市部B1层内经营天福茗茶及天申茗茶,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2008年12月。而在另一份与苏州悦家超市租赁合同中也有类似的约定。

同时,无锡百盛公司和苏州悦家超市都曾向小乐出具过供应商结算报表、付款通知单等,也载明了供应商及付款单位均是被告“天福茗茶”公司。

“天福茗茶”公司称,小乐并非公司员工,而是个体户无锡市个体茶叶经营部员工,从表面看确实无疑。从个体户经营者身份看,无论是谭某还是曹某都是“天福茗茶”公司大股东,他们也是“天福茗茶”公司在职员工,除每月在公司领取工资外,还享受由公司负责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待遇。

“天福茗茶”公司作为一个在茶叶行业中经营了十余载的老企业,不可能允许并容忍企业内部职工不忠实于企业、牟取私利行为发生长达数年,被告辩解称企业不能干预职工在外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行为,于法于理均难令人信服。

一系列的事实,只能理解为一点:个体茶叶店的业务与“天福茗茶”公司有关。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天福茗茶”公司能允许在职员工在外省市以个体户身份设柜经营与其相同业务、且经营的是与公司同一品牌的茶叶。

“天福茗茶”贸易公司虽然自称从未在无锡、苏州等地设专柜经营,但在其与无锡百盛商场和苏州悦家超市签署的合同中证实,“天福茗茶”在无锡百盛商场与悦家超市中均设有茶叶专柜,从事天福、天申品牌的茶叶经营,由此法院认定,被告在无锡、苏州等地从事着茶叶经营业务。

最后法院最终揭开了“隐蔽用工”的面纱,判决用工单位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垫付的费用、被扣工资以及补缴综合保险费两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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