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以后谁还说“造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
科研人员们注意啦!你们的福利来咯!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5月18日,两份重磅文件同日发布,且都提出“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两份文件分别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前者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后者由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等9部门联合发布。先不说文件内容,光看看发布文件的部门,就够重磅,足见国家对这件事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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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科研人员来说,意味着什么呢?难道科研人员研究出来的科技成果还不属于他们自己吗?
在这两份文件发布之前,还真不属于。科研人员在工作中创造科技成果,离不开单位提供的资金、技术、设备等相关支持,属于典型的“职务发明”或“职务作品”,不能简单的认为“谁创造的就归谁所有”。
这就造成了一种局面,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出来以后,不管能产生多大的经济利益都与他们没有半毛钱关系。能拿到手的钱只是工资和奖金,而奖金的多少也大多由单位领导决定。如今很多新入职的研究员在工作几年后都纷纷选择跳槽去企业,收入瞬间翻N多倍。需要人才做研究的地方留不下人,想拿到与自身研究相匹配的收入却只能去企业供职。很矛盾,也很无奈。
这两份文件的出台,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曾经矛盾的局面,有助于破除科研成果转化障碍,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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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谁来做
《意见》中与科研人员密切相关的内容只是其中的两个小部分,分别提到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科研人员等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等方面内容。而《方案》则是一份更有针对性的文件,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方面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翻译君研究了一下,这份试点方案中透露了不少重要信息呢!
试点将在40家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展开,用3年时间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翻译君认为,对科研人员最大的利好就是可以分享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分享方式有两种,二选一:一种是先赋权后转化,即在科技成果转化前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使科研人员和单位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期限不低于10年,如果转化收益良好,还可以再申请延期。这种方式就要求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向单位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可与单位共同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
第二种分享方式是先转化后奖励,即由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以现金或股权的方式,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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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与禁止
《方案》对可以被赋权的科技成果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还将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翻译君还发现,试点单位充分拥有科技成果自主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那么未来,如何让自家的科技成果发挥最大的效能、产生最大的经济收益,就各凭本事咯。
当然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也要保证安全可控,涉密的成果转化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向境外转移转化的要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所有转化还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
为了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大胆尝试,《方案》还提到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各地方、各主管部门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
翻译君看完的感觉是:
这两份重磅文件切实将知识产权落实到科研人员身上,并为他们提供了实现自身价值的途径,“用自己的研究成果成就自己”将有更多可实现通道。
科研的目的不仅仅是学术研究,只有科研成果被及时转化到生产生活中,才能真正发挥其创新价值。鼓励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不仅可以减少“只停留在实验室的科技成果”出现,还可以将研究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这对我国的科技整体发展绝对是件好事。
科研人员真的很辛苦,用经济利益激励的他们工作热情,从长远来看是双赢的。(【财经翻译官】李童/文)